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三 )


村民黄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且属滑坡地带上建房居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该房修建于地质灾害的滑坡地带,下临省道公路,给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安全造成威胁 。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依法对黄某作出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 。
在法定期间内,黄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当地用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审查,法院裁定准许了该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张贴了执行公告 。
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为不动产,强制执行行动采取法院主导,土地、路政、交通部门及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方式开展 。执行人员认真清点财物,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将其房屋的门窗等附属设施先予拆下并逐一登记后搬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然后施行拆除工作 。最终,拆除工作圆满完成,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得到恢复 。
05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这里的“巧立名目”并不是法律概念,可能是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太多且千差万别,无法概括或列举,此处用了“巧立名目”一词 。在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解读时指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但是,不管如何“巧立名目”,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均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
违法实例:
【居民刘某,将蔬菜大棚改建260 余套”大棚房”对外出租获利,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个月后,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 。随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司机 。
在此期间,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 。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 。至案发,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 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 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 。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该市用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 。最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随后,该市用地管理部门移送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市公安局对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 。公安局遂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最终,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另外,刘某司机在明知刘某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 。经检察院追诉,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司机有期徒刑6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
06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 。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 。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